欢迎访问玛曲县政府网!!!  http://www.eslcly.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站内公告:
中考及端午节假日期间天气预报
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9·18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
强对流天气黄色预警
强对流天气蓝色预警
大风沙尘、降水降温及霜冻天气提示
甘肃省霜冻蓝色预警
降水天气提示
甘肃2017年高考体育类专业统考5日开始报名 首次实行网
医师资格考试6月17日开考报名截止2月22日
甘肃省放开和下放十项政府定价项目
今天是:
· 关于玛曲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回生源县报到注册的公告
· 中考及端午节假日期间天气预报
· 气象信息专报
· 2018年甘南州选拔招募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考试公告
· 玛曲县阿万仓乡沃特村砂石料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一次公示
· 2018年玛曲县中小学公益性专岗教师招聘公告
· 关于召开2018年玛曲县“春风行动”企业人才招聘暨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招聘会的公告
· 甘南州保障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交办第十四批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
· 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查组赴玛曲县督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 甘南州保障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交办第四批新房投诉问题的办结情况
· 公告
· 重要天气预警信息
· 玛曲县城区集中供热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公示
· 甘肃省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甘南州督察公告
· 2018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公告
· 【公告】玛曲县2018年第一季度城市生活饮用水检验结果
· 举报涉黑涉恶违法 犯罪线索的举报渠道
· 精准计划“一户一策” 全面打赢脱贫攻坚
· 统筹协调保障安全住房 齐心协力实现脱贫摘帽
· 关于公布玛曲县第一批群众和企业到政府“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的公告
· 【公告】甘南州2018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10人公告
· 关于征集甘南州首届体育运动会会徽、会歌的公告
· 关于一产妇在玛曲县藏医院楼道内产子 一事处理结果的通告
· 玛曲县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 林铎唐仁健讲话 通过各项决议
· 省委召开民主协商会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号)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6号)
· 玛曲县关于尼玛镇拉马甲采砂场、齐哈玛哇义麦西采砂场问题整改清单 销号情况公示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集对省政府班子和成员意见的公告
· 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份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公示
· 2017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玛曲县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 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公示
· 2017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甘南州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玛曲县督察公告
· 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份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公示
· 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 关于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 模范评选推荐对象的公示
·  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8月份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公示
· 2017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农村道路开展“八个严禁”专项行动的通告
· 2017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关于玛曲县格萨尔黄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格尔珂尾矿库安全闭库的公告
· 玛曲县工商质监局督促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
· 2017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玛曲县2016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甘南州公开招考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 玛曲县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遵守环境卫生公约
· 玛曲县机关单位办公区域环境卫生公约
· 玛曲县居民环境卫生公约
· 关于集中整治网络造谣传谣和利用网络散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 2017年玛曲县小学教师招聘公告
· 甘肃省直34个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779名工作人员
· 2017年度玛曲县公开招考聘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公告
· 黄河干流甘肃甘南州玛曲段防洪工程治理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 甘肃省道路结冰黄色预警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拟聘人员进行公示的公告
· 玛曲县脱贫摘帽公示
· 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信息进行公示的公告
· 甘肃省道路结冰黄色预警
· 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
· 2016年度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拟获奖名单公告
· 中国共产党甘肃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甘肃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的决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集2017年为民办实事意见的公告
· 前三季度甘肃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 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公告
· 省教育厅将在甘南等市(州)补录62名特岗教师
· 招聘公告
· 甘肃省教育厅发布校园安全防控实施意见 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活动
· 2017年起我省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 甘肃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公告(2016年第十一期)
· 今年起甘肃省各市州每季度须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
· 玛曲县才让卓玛和特布考成为甘南仅有的入选第五届甘肃省道德模范候选人
· 甘肃省50个事业单位公开招聘365名工作人员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6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拟遴选人员进行公示的公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7月份化工行业运行情况
· 2016中国企业五百强出炉 甘肃四家企业榜上有名
·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今年高考录取率为79.26% 共录取考生23.5万余人
· 未来7天甘肃多降水天气 气象部门提醒防汛
· 普通中专招生录取工作8月27日开始高职(专科)批已录取117089人
·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
· 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本科三批共录取20696人
· 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进入最后批次录取阶段
·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生殖医学专科医院专家将来我县开展围绝经期-绝经期健康管理巡回宣讲与培训系列活动
· 玛曲县公安局第十届格萨尔赛马节安全防范温馨提示
· 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本科二批录取47965人
· 本科二批第二次征集志愿8月3日20时开始填报
· 本科二批今日20时填报第一次征集志愿
· 中国·九色甘南香巴拉·玛曲第十届格萨尔赛马节暨第四届牦牛藏羊藏獒展示评比大赛公告
·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查处未按时接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
· 贫困地区国家专项计划在我省计划招生3885名,7月12日20时填报征集志愿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
· 甘肃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2016年第八期)
· 关于举办2016年中国赛马之乡玛曲县第二届 “首曲青年”杯自行车环城赛的通知
· 【关注2016甘肃高考】公安院校招生面试28日开始
· 甘肃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6月20日起报名
· 关于甘南州2016年引进高学历急需紧缺人才的公告
· 甘肃省军校和国防生招生工作全面展开
· 甘肃省放开中医药健康服务市场准入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 甘肃省贯彻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意见(2016—2020年)
· 甘南州召开全州人社局长座谈会 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 玛曲县公安局法会执勤温馨提示
· 我省今年高考政策有调整,录取分数线划定由三次改为两次
· 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仍实行大平行志愿模式
· 甘肃省旅游执法总队提醒—— 外出旅游应选择正规旅行社
· 久美华丹加措大师于6月7日至10日在玛曲举行“时轮金刚灌顶大法会”
· 甘肃选拔1200名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工作
· 交通违法“清零行动”开始倒计时 6月1日起将予以强制处理
· 即日起 2016甘肃“省考”笔试成绩在省人社厅网站可查询
· 甘肃省食药监局发布化妆品质量公告
· 甘肃“省考”笔试阅卷结束 可以查成绩了
· 欧拉时轮灌顶大法会市场管理公告
· 强对流天气蓝色预警
· 玛曲县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甘肃省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19日开始网上报名
· 2016甘南州形象大使暨民族服饰展演火热报名
· 会议信息
· 甘肃省下发两个通告规范散装白酒销售和生鲜肉类经营
· 我省将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补助标准
· 甘肃免疫规划疫苗安全有保障均为政府免费提供 适龄儿童可放心接种
· 玛曲县2月份各乡(镇、场、站)环境卫生整治督查评分排名表
· 玛曲县2月份城区环境卫生整治督查评分表
· 我省猪粮比价进入红色预警区域
· 甘南高原再迎明显降雪天气
· 玛曲县关于召开政协玛曲县第十三届第六次会议的公告
· 玛曲县关于召开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公告
· 甘南州关于对丁志远、周卓玛、孟卫东、董永祥等44人进行任前公示的公告
· 甘南州关于对王力、严和平二人进行任前公示的公告
· 2015年度甘南州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面试人选公示名单
· 中国·九色甘南香巴拉·玛曲第九届格萨尔 赛马节公告
· 第九届甘肃·玛曲格萨尔赛马大会将于8月在玛曲草原举办(图文)
· 玛曲2015年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报名工作圆满结束
· 玛曲县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公示表
· 玛曲县城引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 玛曲县县本级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 2014年玛曲县县级财政预算“三公经费”收支情况说明
· 玛曲至青海玛沁公路工程环评第二次公示
· 黄河干流甘肃段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众参与告知
· 玛曲县妇联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国土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国土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民宗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民宗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人口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人口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住建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住建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文广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文广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城关九校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城关九校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总工会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总工会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扶贫办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扶贫办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法院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法院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欧拉乡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欧拉乡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经信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经信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交运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交运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科技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科技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政协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政协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中共玛曲县委政法委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中共玛曲县委政法委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中共玛曲县委宣传部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中共玛曲县委宣传部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检察院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检察院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武装部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武装部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统计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统计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尼玛镇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尼玛镇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民政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民政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旅游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旅游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教育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教育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公安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公安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妇联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档案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档案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安监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安监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表
· 玛曲县2012年地方政府性基金决算表
· 玛曲县2013年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 玛曲县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玛曲县廉租住房分配办法(试行)
· 玛曲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情况
· 玛曲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 玛曲县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的公告
· 玛曲县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公示表
· 玛曲县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公示表
· 黄河干流甘肃段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 玛曲县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公示表
· 甘肃玛曲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测报告
· 甘肃鑫脉黄金有限公司监测报告
· 玛曲县黄金冶炼厂监测报告
· 玛曲县廉租住房分配办法(试行)
· 玛曲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 玛曲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情况
· 玛曲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玛曲县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公示表7月
· 玛曲县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公示表6月
· 玛曲县牛角琴文化演艺有限公司2012年招聘演艺人员公告
· 玛曲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信息通报
· 甘南藏族自治州兰州新区舟曲中学二〇一二年招生简章
· 甘南州2012年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教育卫生农牧社保文化旅游岗位及从事三支一扶和进村社区工作的公告
· 玛曲县城市总体规划
热门点击  
  1. 强对流天气黄色预警
  2. 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9·18防空警报
  3. 强对流天气蓝色预警
  4. 大风沙尘、降水降温及霜冻天气提
  5.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
  6. 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
  7. 玛曲县政协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
  8. 欢迎光临28365bet站
  9. 甘南州关于对丁志远、周卓玛、孟
  10. 甘南州人民政府2015年政府工作报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时间:2017-11-29 15:18:41  来源:中国甘肃网  作者:   点击数: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经2017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唐仁健
                                                                      2017年10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款物管理及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救助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设立减灾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本辖区村(居)民开展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六条 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政府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毁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开展自然灾害救助。

  省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体系,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安排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章 救助准备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和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并为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灾情核查等装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标准体系,城乡建设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防灾减灾标准要求,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学校、医院、居民住房、基础设施的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

  第十三条 市(州)和多灾易灾县人民政府应当考虑区域灾害特点、地理条件、人口数量分布、交通运输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调运迅速的原则,建设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配备管理人员,在多灾易灾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视情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救灾物资分级储备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根据区域特点储备生活物资和应急救援工具,保障灾害应急救助期间的物资需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救灾物资紧急调运保障机制,在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可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减灾需要,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明确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设置明显规范的场所标志,向社会公布避难场所名称、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民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协助有关涉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灾情信息收集报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牧、林业、国土、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报告灾害预警信息,并通报灾害预警地区人民政府。灾害预警地区人民政府和减灾委应当组织有关方面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减灾委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

  (八)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受灾地区储备的救灾物资不能满足应急救助需求时,可报上级人民政府调拨救灾物资,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救灾物资紧急采购。

  第二十一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有关灾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送灾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灾情。对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可越级上报。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灾工作动态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减灾委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情况组织灾害损失的评估、核定和发布。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可通过搭建帐篷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等临时集中安置,应当避开易发次生灾害地段,选择在交通便利、地势平坦、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便于恢复生产生活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鼓励受灾人员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对采取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做好倒损房屋损失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损失、本级财力和受灾人员需求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根据重建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可通过多种措施予以重点帮扶。

  第二十五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应当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落实相关设防标准,避开可能发生洪水、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隐患地带,不得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民房重建和厨房、牲畜棚、活动房、工棚、简易房、临时房屋等辅助用房纳入自然灾害灾后民房重建范围。建设、国土等部门应当为重建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确保重建房屋建筑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第二十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实施前,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开展调查评估,核实救助对象,编制救助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

  多灾易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制度,健全各级财政补贴、农户自愿参加和保费合理分担的机制,引导和鼓励农户参保。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做好承保、理赔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巨灾保险制度。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按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的有关规定,列支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专款(物)专用,无偿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三十二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决定、命令和决策部署造成后果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编制防灾减灾规划或者未制定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造成后果的;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采取应对处置措施而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核确定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对象造成后果的;

  (五)不按专款(物)专用规定分配、调拨和使用救灾款物,或者发放救灾款物不及时、不公开,造成后果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28365bet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1-2016
地址:甘肃省玛曲县团结西路1号    电话:0941-6121052
管理维护:玛曲网络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 兰州点石网络   
       备案序号:陇ICP备18000382号

甘公网安备 6230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