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玛曲县政府网!!!  http://www.eslcly.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站内公告:
中考及端午节假日期间天气预报
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9·18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
强对流天气黄色预警
强对流天气蓝色预警
大风沙尘、降水降温及霜冻天气提示
甘肃省霜冻蓝色预警
降水天气提示
甘肃2017年高考体育类专业统考5日开始报名 首次实行网
医师资格考试6月17日开考报名截止2月22日
甘肃省放开和下放十项政府定价项目
今天是:
· 关于玛曲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回生源县报到注册的公告
· 中考及端午节假日期间天气预报
· 气象信息专报
· 2018年甘南州选拔招募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考试公告
· 玛曲县阿万仓乡沃特村砂石料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一次公示
· 2018年玛曲县中小学公益性专岗教师招聘公告
· 关于召开2018年玛曲县“春风行动”企业人才招聘暨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招聘会的公告
· 甘南州保障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交办第十四批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
· 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查组赴玛曲县督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 甘南州保障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交办第四批新房投诉问题的办结情况
· 公告
· 重要天气预警信息
· 玛曲县城区集中供热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公示
· 甘肃省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甘南州督察公告
· 2018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公告
· 【公告】玛曲县2018年第一季度城市生活饮用水检验结果
· 举报涉黑涉恶违法 犯罪线索的举报渠道
· 精准计划“一户一策” 全面打赢脱贫攻坚
· 统筹协调保障安全住房 齐心协力实现脱贫摘帽
· 关于公布玛曲县第一批群众和企业到政府“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的公告
· 【公告】甘南州2018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10人公告
· 关于征集甘南州首届体育运动会会徽、会歌的公告
· 关于一产妇在玛曲县藏医院楼道内产子 一事处理结果的通告
· 玛曲县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 林铎唐仁健讲话 通过各项决议
· 省委召开民主协商会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号)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6号)
· 玛曲县关于尼玛镇拉马甲采砂场、齐哈玛哇义麦西采砂场问题整改清单 销号情况公示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集对省政府班子和成员意见的公告
· 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份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公示
· 2017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玛曲县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 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公示
· 2017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甘南州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玛曲县督察公告
· 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份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公示
· 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 关于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 模范评选推荐对象的公示
·  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8月份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公示
· 2017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农村道路开展“八个严禁”专项行动的通告
· 2017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关于玛曲县格萨尔黄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格尔珂尾矿库安全闭库的公告
· 玛曲县工商质监局督促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
· 2017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玛曲县2016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甘南州公开招考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 玛曲县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遵守环境卫生公约
· 玛曲县机关单位办公区域环境卫生公约
· 玛曲县居民环境卫生公约
· 关于集中整治网络造谣传谣和利用网络散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 2017年玛曲县小学教师招聘公告
· 甘肃省直34个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779名工作人员
· 2017年度玛曲县公开招考聘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公告
· 黄河干流甘肃甘南州玛曲段防洪工程治理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 甘肃省道路结冰黄色预警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拟聘人员进行公示的公告
· 玛曲县脱贫摘帽公示
· 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信息进行公示的公告
· 甘肃省道路结冰黄色预警
· 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
· 2016年度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拟获奖名单公告
· 中国共产党甘肃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甘肃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的决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集2017年为民办实事意见的公告
· 前三季度甘肃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 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公告
· 省教育厅将在甘南等市(州)补录62名特岗教师
· 招聘公告
· 甘肃省教育厅发布校园安全防控实施意见 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活动
· 2017年起我省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 甘肃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公告(2016年第十一期)
· 今年起甘肃省各市州每季度须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
· 玛曲县才让卓玛和特布考成为甘南仅有的入选第五届甘肃省道德模范候选人
· 甘肃省50个事业单位公开招聘365名工作人员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6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拟遴选人员进行公示的公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7月份化工行业运行情况
· 2016中国企业五百强出炉 甘肃四家企业榜上有名
·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今年高考录取率为79.26% 共录取考生23.5万余人
· 未来7天甘肃多降水天气 气象部门提醒防汛
· 普通中专招生录取工作8月27日开始高职(专科)批已录取117089人
·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
· 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本科三批共录取20696人
· 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进入最后批次录取阶段
·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生殖医学专科医院专家将来我县开展围绝经期-绝经期健康管理巡回宣讲与培训系列活动
· 玛曲县公安局第十届格萨尔赛马节安全防范温馨提示
· 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本科二批录取47965人
· 本科二批第二次征集志愿8月3日20时开始填报
· 本科二批今日20时填报第一次征集志愿
· 中国·九色甘南香巴拉·玛曲第十届格萨尔赛马节暨第四届牦牛藏羊藏獒展示评比大赛公告
·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查处未按时接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
· 贫困地区国家专项计划在我省计划招生3885名,7月12日20时填报征集志愿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
· 甘肃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2016年第八期)
· 关于举办2016年中国赛马之乡玛曲县第二届 “首曲青年”杯自行车环城赛的通知
· 【关注2016甘肃高考】公安院校招生面试28日开始
· 甘肃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6月20日起报名
· 关于甘南州2016年引进高学历急需紧缺人才的公告
· 甘肃省军校和国防生招生工作全面展开
· 甘肃省放开中医药健康服务市场准入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 甘肃省贯彻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意见(2016—2020年)
· 甘南州召开全州人社局长座谈会 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 玛曲县公安局法会执勤温馨提示
· 我省今年高考政策有调整,录取分数线划定由三次改为两次
· 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仍实行大平行志愿模式
· 甘肃省旅游执法总队提醒—— 外出旅游应选择正规旅行社
· 久美华丹加措大师于6月7日至10日在玛曲举行“时轮金刚灌顶大法会”
· 甘肃选拔1200名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工作
· 交通违法“清零行动”开始倒计时 6月1日起将予以强制处理
· 即日起 2016甘肃“省考”笔试成绩在省人社厅网站可查询
· 甘肃省食药监局发布化妆品质量公告
· 甘肃“省考”笔试阅卷结束 可以查成绩了
· 欧拉时轮灌顶大法会市场管理公告
· 强对流天气蓝色预警
· 玛曲县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甘肃省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19日开始网上报名
· 2016甘南州形象大使暨民族服饰展演火热报名
· 会议信息
· 甘肃省下发两个通告规范散装白酒销售和生鲜肉类经营
· 我省将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补助标准
· 甘肃免疫规划疫苗安全有保障均为政府免费提供 适龄儿童可放心接种
· 玛曲县2月份各乡(镇、场、站)环境卫生整治督查评分排名表
· 玛曲县2月份城区环境卫生整治督查评分表
· 我省猪粮比价进入红色预警区域
· 甘南高原再迎明显降雪天气
· 玛曲县关于召开政协玛曲县第十三届第六次会议的公告
· 玛曲县关于召开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公告
· 甘南州关于对丁志远、周卓玛、孟卫东、董永祥等44人进行任前公示的公告
· 甘南州关于对王力、严和平二人进行任前公示的公告
· 2015年度甘南州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面试人选公示名单
· 中国·九色甘南香巴拉·玛曲第九届格萨尔 赛马节公告
· 第九届甘肃·玛曲格萨尔赛马大会将于8月在玛曲草原举办(图文)
· 玛曲2015年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报名工作圆满结束
· 玛曲县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公示表
· 玛曲县城引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 玛曲县县本级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 2014年玛曲县县级财政预算“三公经费”收支情况说明
· 玛曲至青海玛沁公路工程环评第二次公示
· 黄河干流甘肃段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众参与告知
· 玛曲县妇联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国土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国土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民宗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民宗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人口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人口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住建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住建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文广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文广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城关九校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城关九校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总工会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总工会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扶贫办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扶贫办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法院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法院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欧拉乡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欧拉乡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经信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经信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交运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交运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科技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科技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政协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政协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中共玛曲县委政法委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中共玛曲县委政法委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中共玛曲县委宣传部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中共玛曲县委宣传部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检察院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检察院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武装部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武装部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统计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统计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尼玛镇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尼玛镇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民政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民政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旅游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旅游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教育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教育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公安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公安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妇联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档案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档案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安监局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安监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表
· 玛曲县2012年地方政府性基金决算表
· 玛曲县2013年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 玛曲县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
· 玛曲县2013年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表
· 玛曲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玛曲县廉租住房分配办法(试行)
· 玛曲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情况
· 玛曲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 玛曲县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的公告
· 玛曲县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公示表
· 玛曲县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公示表
· 黄河干流甘肃段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 玛曲县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公示表
· 甘肃玛曲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测报告
· 甘肃鑫脉黄金有限公司监测报告
· 玛曲县黄金冶炼厂监测报告
· 玛曲县廉租住房分配办法(试行)
· 玛曲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 玛曲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情况
· 玛曲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玛曲县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公示表7月
· 玛曲县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公示表6月
· 玛曲县牛角琴文化演艺有限公司2012年招聘演艺人员公告
· 玛曲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信息通报
· 甘南藏族自治州兰州新区舟曲中学二〇一二年招生简章
· 甘南州2012年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教育卫生农牧社保文化旅游岗位及从事三支一扶和进村社区工作的公告
· 玛曲县城市总体规划
热门点击  
  1. 强对流天气黄色预警
  2. 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9·18防空警报
  3. 强对流天气蓝色预警
  4. 大风沙尘、降水降温及霜冻天气提
  5.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
  6. 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
  7. 玛曲县政协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决
  8. 欢迎光临28365bet站
  9. 甘南州关于对丁志远、周卓玛、孟
  10. 甘南州人民政府2015年政府工作报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公示公告
玛曲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3-10-11 15:38:5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玛曲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县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符合县民政部门批准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且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对象相衔接。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民政、社区办、财政、审计、监察、地税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变化,做好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投资和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区域布点,做好项目储备。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确保优先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向商业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贷款利率按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具备贷款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玛曲县城乡建设局管理并负责项目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同一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玛曲县物价局会同玛曲县城乡建设局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在成本评审的基础上制定本期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玛曲县物价局提出定价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销售价格,以玛曲县物价局批准的同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单位要在本县主要媒体上公布由县物价局批准的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批准文号和楼层、朝向差价。
第二十条 开发经营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并依法公示的房价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向县物价局申报批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玛曲县城乡建设局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各项收费以县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为准。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申请资格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常住居民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城市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三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家庭人口为二人(含二人)以上或年龄35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五)政府规定的其他供应对象。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参加过租赁公有住房的;
(二)已参过集资合作建房的;
(三)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工程住房)的;
(四)从外地调入,在调出地已享受过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
(五)为达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将现住房进行出售或出租的;
  (六)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同一户口簿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人均住房面积按同一《房屋所有权证》内的户口人数分摊原住房面积确定。家庭人口含临时迁住外地的人口(不含申请人家庭以外的空挂户口人数)。
  第二十六条 每个低收入家庭只能拥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七条 申请登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现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采用资格申请、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法认定,具体办理程序是:
  (一)申请。登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家庭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登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由社区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申报的材料依照登记条件并结合入户调查的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经社区办事处签注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社区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审核。初审通过的家庭由县民政局对低收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低收入认定标准的家庭由县城乡建设局对其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查阅房产权属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公示。县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状况在申请家庭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公示期为10日。公示中有投诉举报的,审核部门要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五)审定。对公示后无异议或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城乡建设局核准为当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单》。
第六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具体保障标准是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户均控制标准是1-2人家庭50平方米,3人家庭6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8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为房屋建筑面积。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销售公告。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预登记时,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县的主要媒体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登记。取得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单》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在1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过期按自动放弃处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单》批准的时间顺序予以登记售房。
  (三)抽签选房。在房源较少的情况下,以公开抽签方式分配住房,抽签程序如下:
  1、凡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申请家庭,按住房困难程度、面积控制标准、批准的时间顺序、申请数量和房源数量以及其他规定的条件进行分类,并确定各种类别的住房分配比例;
  2、由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民政、社区办按房源数量和类别比例分类公开抽签,抽签前应向社会预告抽签的有关事项:抽签的时间、地点、中签的比例、规程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抽签时应公开进行,由县监察局监督、公证处公证;
  3、中签的家庭由县城乡建设局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单》,并注明摇号中签的顺序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时限;
  4、中签的家庭应按销售登记中的规定时限内办理购房手续,逾期取消其购房资格。购房、选房顺序依据中签的顺序进行。
  孤、老、病、残等且行动不便的家庭可优先选房。
  第三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超过房源数量的实行轮候。在本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未能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家庭,可以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但须县城乡建设局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优抚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及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在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出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再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其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补交差价。
  第三十四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和房屋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和房屋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六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七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七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八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销售价格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县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县城乡建设局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二条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三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玛曲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续管理、监督检查,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玛曲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县城乡建设局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县城乡建设局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县发改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控制,下达年度建设规模及投资计划,对不符合项目储备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予审批。
  县规划局依法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规划设计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县财政局对政府投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物价局对不申报核定销售价格而自定销售价格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县审计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相关费用和投资核算工作进行审计。
  县监察局依法对经济住房建设、销售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民政局、社区办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县城乡建设局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城乡建设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实施细则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实施细则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玛曲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玛曲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情况
下一篇:玛曲县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的公告
28365bet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1-2016
地址:甘肃省玛曲县团结西路1号    电话:0941-6121052
管理维护:玛曲网络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 兰州点石网络   
       备案序号:陇ICP备18000382号

甘公网安备 6230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