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健全中小学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对各地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公安、住建、文化、工商、食药监局等各个部门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详细明确。各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的,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同时明确规定,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活动。
《实施意见》对涉及学校安全的11个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详细分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内学校安全负总责,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包括组织检查、督促办学、教育培训等;公安部门做好消防和安全检查、演练、巡逻等;文化部门管理好学校周边的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工商部门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校园;综治部门将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同时,还对相关部门共同职责进行了明确,防止一旦发生事故时互相推诿。
按照规定,各个学校要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到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家长或监护人。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给校外机动车辆停放和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园及周边治安发生重大事故瞒报、漏报的;学校内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救助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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