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查处未按时接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
(2016年第6号)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依法查处未按时接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托省、市、县际执法服务站点和临时执勤点,采取定点查控、上路巡查和缉查布控等措施,对未按时接受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车辆进行全面查控,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二、对3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一次记12分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或者违法行为逾期2个月未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对因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致使车辆未通过检验或者逾期未检验而继续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处200元罚款。被扣留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补办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不主动接受处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四、对达到报废标准或者公告牌证作废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收缴该车辆予以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五、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逾期不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作出罚款决定后未按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法加处罚款超过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甘肃省公安厅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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