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曲县廉租住房分配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玛曲县廉租住房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甘南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玛曲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建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配租配售工作,县财政、发改、建设、民政、国土以及社区办,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廉租住房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玛曲县县城范围内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配租配售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分配原则、对象
第四条 廉租住房配租配售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排队轮候的原则。
第五条 廉租住房分配按照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定的享受廉租住房户数,结合当年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的套数,确定年度分配廉租住房的比例。
第六条 廉租住房分配对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以年度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非农业常住家庭为准,廉租住房分配对象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孤老病残中的无房户。
(二)孤老病残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
(四)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
(五)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
对未分配上廉租住房的其他城镇低收入家庭,采取轮候方式逐步解决。
第三章 廉租住房申请和分配程序
第七条 提出申请。廉租住房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县城建局发放《玛曲县廉租住房申请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状况等情况。
第八条 社区评议公示。社区组成评议小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询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由社区如实填写《玛曲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调查表》,经社区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后,初步确定分配对象,在本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社区进行复审。对社区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向社区呈报书面材料后,由社区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调查结论,向社区书面回执调查结论。
第九条 民政评议公示。民政部门在收到社区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后,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询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由民政部门如实核对《玛曲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调查表》后,经民政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确定分配对象,在县城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县民政局上报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由县民政局进行核准。对公示期间有异议者,由民政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结论,并向县民政局回执调查结果。
第十条 城建评议公示。在收到县民政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后,由县城建局组织社区、民政组成审核小组,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后,填写《玛曲县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核定书》,由社区、民政签署意见,经审核小组审核,核准分配对象,由县城建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有异议者,向社区、民政下发回执单,由社区、民政组织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县城建局。公示期满后,由县城建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县级评议小组,对分配方案、分配程序、分配结果进行民主评议。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城建局按以下原则制定分配办法进行楼层、房号的具体分配:
1.对老弱病残原则分配至1-3层。
2.对其他家庭按实际情况酌情分配。
分配完成后,将分配结果和相关资料形成书面材料,经县城建局审核、公示、确认,正式下发《玛曲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确认结果通知书》后,申请人执《玛曲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确认结果通知书》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四章 廉租住房配售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申请之后,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后一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报。
第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二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申报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城建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廉租住房家庭条件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住房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申报变动情况的。
(四)县城建部门认为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五)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七)将配售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八)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四条 县城建局作出取消实物配售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在1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被取消实物配售的家庭,应当在三个月内退回配售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县城建局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社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已分配廉租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收回其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政府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配售价格。廉租住房配售的价格为每平方米1300元(暂定),个人产权比例为86%,政府产权比例为14%。购买后享有长期居住权;居住满五年后,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购买剩余14%的产权,过渡为个人100%产权。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廉租住房配售后由县城建局统一办理廉租住房所有权证。房屋登记、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免除办理廉租住房产权证的各项税费(权证印花税除外)。县城建局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比例。
第十九条 交易管理。已配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交易准入制度。自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不得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置换、抵押、赠予等。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县城建局按原实际售价回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居住满5年后,需出让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按原购房价标准补足政府产权部分,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将配售的廉租住房交易的保障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条 配售后房屋管理。配售后的廉租住房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县城建局、社区、民政对廉租住房购买家庭是否对其配售的廉租住房进行出售、出租、出借、抵押、赠予或改变用途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将配售的廉租住房转售、转租、更改廉租住房用途、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的,由县城建局按原价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玛曲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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