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加强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每一个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6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为农牧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维护农牧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和受保护的权利,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州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规规章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牧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家庭尽责,依法监护。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强化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牧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坚持把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落实县市、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牧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制度保障,标本兼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将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未成年人保护等专项规划,完善儿童保护制度和儿童福利政策,落实农牧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人身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社会参与,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牧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牧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牧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牧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全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人身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和教育指导。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关爱保护工作属地责任。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县域内所有农牧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要通过党员干部和驻村干部定期家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重点对性格孤僻、生活困难、残疾患病、有不良倾向的农牧村留守儿童进行核查,有针对性地组织妇女干部、志愿者、“五老”、留守妇女结对帮扶,对农牧村留守儿童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分类救助,确保他们得到妥善照料,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要充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农家书屋”、“七彩小屋”、农牧村互助老人幸福院等场所,为农牧村留守儿童阅览图书、假期活动、电话和视频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及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3.加大教育系统关爱保护力度。各县市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牧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良好人格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牧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不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牧村留守儿童的认识和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牧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牧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牧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牧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要依托学校现有资源,设立学校农牧村留守儿童之家,改善学校关爱保护设施条件,满足农牧村留守儿童学习和关爱服务需求。寄宿制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职工24小时值班和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4.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牧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牧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牧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牧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牧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牧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5.推动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行动。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牧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组织动员农牧村各种协会共同参与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牧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农牧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健全信息管理机制。村(居)委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牧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按年度、季度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牧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并按年度、季度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牧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2.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牧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当地政府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牧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牧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牧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委会或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牧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
4.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委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牧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5.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牧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牧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牧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牧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县市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满足其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各级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县市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家、省、州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要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便利条件。人社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牧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和返乡创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将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托底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需求。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市要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和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工程,积极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和加强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寄宿制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关爱保护设施建设,切实满足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求,逐步实现县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农牧村和学校“留守儿童之家”全覆盖,让农牧村留守儿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解决关爱保护工作经费,支持做好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编制调整和人员交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设立未保专干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未保专干可由村妇女主任或素质好、有爱心的留守妇女担任,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未保专干报酬待遇,调动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县市要将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追究县、乡、村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主体责任的法律意识,形成社会共识。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要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发放宣传册、设置宣传栏、定期家访等方式,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确保监护人知晓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内容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增强依法履行监护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加强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具体措施,强化督查指导,认真抓好落实。州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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